財政審計-部門預算執行審計-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綜合知識
詞條類別
審計適用法規
資源分類
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綜合知識
詞條名稱
往來款項掛賬長期未進行清理
時 間
2016-03-31
作 者
中國審計學會計算機審計分會青島審計局課題組
詞條摘要
本詞條介紹了“往來款項掛賬長期未進行清理”問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,主要包括定性依據和處理處罰依據。
一、定性依據
《行政單位財務規則》(財政部令〔1998〕第9號)第二十九條“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,并及時進行清理,不得長期掛賬”。
《關于發布<事業單位會計準則(試行)>的通知》(財預字〔1997〕286號)第二十三條“……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,及時清算、催收……”。
二、處理處罰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三條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,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……”。
參考文獻
審計署行政事業審計司.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指南[M].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,2007.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