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審計-部門預算執行審計-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綜合知識
詞條類別
審計適用法規
資源分類
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綜合知識
詞條名稱
存貨賬實不符
時 間
2016-03-31
作 者
中國審計學會計算機審計分會青島審計局課題組
詞條摘要
本詞條介紹了“存貨賬實不符”問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,主要包括定性依據和處理處罰依據。
一、定性依據
(1)《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(〔2006〕財政部令第35號)第二十條:行政單位對所占用、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,做到家底清楚,賬、卡、實相符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。
(2)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(〔2006〕財政部令第36號)第二十條: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、驗收、保管、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。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,做到賬賬、賬卡、賬實相符。
(3)《行政單位財務規則》(〔2012〕財政部令第71號)第三十五條: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,做好資產建賬、核算和登記工作,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,保證賬賬相符,賬實相符。年度終了,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。對資產盤盈、盤虧應當及時處理。
(4)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》(〔2012〕財政部令第68號)第三十九條: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,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,保證賬實相符。對存貨盤盈、盤虧應當及時處理。
二、處理處罰依據
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第八條: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,擅自占有、使用、處置國有資產的,責令改正,調整有關會計賬目,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。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參考文獻
顧樹生.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向導(修訂版)[M].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,2013.8